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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14/4/25
各供应商:
为保证投标保证金、履约保证金退款有序进行,加强保证金退款管理工作,自2014年5月4日起,各供应商在办理保证金退款事宜时,应向采购中心财务办公室(或项目负责人)提供采购中心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原件。
因内部管理原因供应商无法提供原收据原件的,可向采购中心提供原收据的复印件及供应商出具的收据;因原收据遗失并无法提供复印件的,除提供供应商自己出具的收据外,还需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。
特此通知
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
2014年4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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